索引号 | 3212000026/2024-329258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js555888金沙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江苏省水利厅
- 发布日期:2024-06-05 10:05
-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01年以来,在水利部的指导下,依托江苏丰富的河湖库资源,我省全面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和认定工作,目前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66家,省级水利风景区120家,实现设区市水利风景区全覆盖,在宣传水利工程,展示河湖治理成效,传承弘扬水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同。为规范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迫切需要制定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贯彻《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要求。2022年,水利部修订出台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或者细则”。
二是完善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制度的需要。目前我省尚未针对水利风景区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及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水利风景区建设项目、运行管理与水利工程及河湖管理的关系,加强景区服务项目及设备设施管理。
三是规范水利风景区相关活动的需要。水利风景区以其优美的环境、完善的服务和配套设施、独特的水文化底蕴,吸引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关注。急需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约束和规范公众相关活动,保障水利工程安全。
二、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深入开展调研,在广泛听取地方政府、水利部门、景区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河道局起草了《江苏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初稿。
二是做好科学论证。多次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对景区规划、建设、认定和管理等重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论证,组织召开《办法》专家审查会。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水利部相关司局、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文旅厅,省水利厅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厅直属管理单位、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50家部门、单位意见,并在江苏水利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了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厅基建处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机构职责、规划与建设、申报与认定、管理与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一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管理主体和水利风景区管理范围。明确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是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明确省级水利风景区施行分区保护管理,其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区和周边景观资源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外的周边景观资源区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范了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和认定程序。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管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认定和评估,具体工作由省河道管理局承担。规定了省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和认定的程序。
三是确立了管理和评估机制。明确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加强水利遗产调查、保护和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省级水利风景区开展全面评估或重点抽评,评估结果作为推荐国家水利风景区或整改撤销省级水利风景区的重要依据。